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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證辦法及資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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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辦:
環境教育人員對推動環境教育的成效有決定性之影響,為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,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,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、尊重生命、促進社會正義,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,故環境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,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、經歷、專長、薦舉、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」。
依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4條至第9 條所列六種認證方式,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得依其學歷、經歷、專長、薦舉、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,申請者得擇一管道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。
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有效期限為5年,以薦舉方式取得認證者除外;期限屆滿前3-6個月可申請展延。
相關申請表下載區:
https://eecs.epa.gov.tw/front/DlZone.aspx
標 題
檔案下載
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
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
環境教育人員再認證申請書
環境教育人員再認證申請書
附表_環境教育人員
附表_環境教育人員
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得採計之專業領域課程
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得採計之專業領域課程
撤回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聲明書
撤回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聲明書
認證申請自我檢核表
認證申請自我檢核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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